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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诚通讯隆重推出400电话外呼业务服务协议

品牌:卓诚通讯 关键字:400电话办理 日期:2013.09.10 阅读:3822次 来自:https://www.400h.net 编辑:陈婷

卓诚通讯隆重推出400电话外呼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服务使用方)             
乙方:(服务提供商)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通信行为,基于甲方在本受理单确认的服务项目,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相应的通信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通信业务服务的收费及价格,及终止或取消通信业务的条件和方式。
1.1.2对乙方提供的业务进行监督和申诉的权利。
1.1.3签订本业务协议时,甲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后扫描;如甲方超期未提供以上所需证件,则原选定400电话号码不再保留,甲方需另行选择其他号码。在号码未开通交付使用前,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广告宣传或制作广告印刷品,否则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4甲方申请的400电话及相关增值业务均为预付费缴费方式,在号码有效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开通400外呼之前必须先开通400被叫业务;被叫账户如余额不足,则主叫账户实行停机且余额不退。如有效期到期或者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必须在有效期到期或账户余额不足之前续费,方可延长有效期,否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原号码使用权,由乙方全权处理。400号码正常使用且附加功能账户余额充足前提下,附加功能可自行选择关停或恢复使用。
1.1.5 甲方所选“400电话及相关增值业务”的使用范围默认为甲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在“400电话及相关增值业务”使用过程中,不得超出甲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1.1.6登记办理通信业务时须提供真实、无误的甲方资料,并对资料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使用通信网络和通信业务。
1.1.7甲方在购买前应了解产品功能及特性,在开通交付后不得以对乙方产品不满意或不符合约定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甲方构成违约并应赔偿乙方损失。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乙方承诺仅用于本公司通信服务之目的,不得非法泄漏,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和合同另行规定的除外。
1.2.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通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如遇国家相关规定调整乙方可作相应的资费调整,甲方应按通知调整后的资费标准付费。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对通信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工作,需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电话、短信、互联网络(QQ、邮件、管理系统、乙方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告、信函通知等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
1.2.3因短信业务的特殊性,在合同期间乙方有权变动合同价格,但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30日的次日即开始执行乙方通知的短信价格。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接受变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2.3乙方在甲方“400电话”不足最低消费30天内通知甲方续费,甲方应在号码停机前对号码进行续费,号码续费金额不低于首次预付款,逾期则视为放弃使用该号码,乙方将在“400电话”余额为0的情况下收回甲方400号码的号码使用权,本协议中止。号码收回后将进入为期3个月的号码冻结期,冻结期内甲方如需申请延续合同,经双方同意后可按原合同资费标准对号码进行续费,续费时需补齐欠费及冻结期的号码最低消费。
1.2.4甲方有欠费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开办其他业务,直至其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
1.2.5为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甲方相关资料,但乙方有保密义务。
1.2.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信息用于信息查询服务,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和非法使用甲方信息。
1.2.7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免费向甲方提供管理平台,供甲方查询话单、资费等,同时提供包括业务咨询、故障申告等服务,并且接受客户服务质量监督。
1.2.8甲方对交纳的通信费用有异议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其查找原因。
1.2.9对于乙方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提供维护及升级等售后服务。
1.2.10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有关规定,过滤或者拒绝发送不符合行业规定内容的短信息,甲方不得因此追究乙方责任。
1.2.11由于运营商因素导致甲方通信发送失败或接收不正常,乙方应与运营商协商解决,因运营商原因所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通信发送失败或接收不正常,应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高于发送失败或接收不正常的短信费及通话费。
1.2.12若甲方指定使用某个通道,因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商关停、黑客侵袭、服务器故障、政府行为、政策等导致通道不能使用,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说明变更通道,也可以要求乙方退还没有使用完的短信款,同时,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
第二条、协议的履行
2.1本协议项下的通信业务费用以乙方计费结果为准。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本协议项下的通信业务为预付费业务,乙方有权在甲方预付款中自动扣除通信费用。
2.2甲方应按照其在业务受理单内选择的付款方式和业务种类缴纳本协议项下的通信费用。
2.3因乙方原因导致通信阻断且未在承诺时限内或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时修复的,乙方对受影响的通信服务按“月最低消费/30/日”的标准,核减甲方在该受影响的时间段内的最低消费。
2.4在甲方所申请的“400热线”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甲方申请停用服务,余款不予返还。
2.5甲方超出缴费期限30日仍未清偿欠费或预付费使用完毕未继续续费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甲方因欠费被停止通信服务,在缴纳续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为其恢复通信服务。 第三条、协议的变更
3.1甲方名称、经办人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周内联系甲方办理书面的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2乙方如采取促销或优惠措施的,具体促销或优惠内容必须重新签订业务受理单或补充协议,否则无效。
第四条、协议的中止、解除与终止
4.1协议解除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均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甲方追讨欠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4.1.1甲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且影响协议履行的;
4.1.2甲方私自转让其在本合同中权利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4.1.3甲方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通信网络进行非法经营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1.4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破产,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它情形;
4.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6甲方逾期7日仍未交纳费用;
4.1.7账户中余额小于或等于零。
4.2协议终止
4.2.1甲方办理销户业务,需提前72小时通知乙方,经乙方清算完毕并双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书面提出不续签本协议或以变更协议内容为前提的续签协议通知,则本协议至协议期期满时终止;如任何一方未提出不续签或以变更本协议内容为前提的续签协议通知,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如一个计费周期大于一年的,则自动顺延一个计费周期。对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的以变更本协议内容为前提的续签协议要求,另一方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回复是否接受变更内容,如另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同意变更内容的,则本协议到期终止。
4.2.2甲方办理销户、变更等业务,需提前72小时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在乙方按照甲方的书面申请处理完毕并双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或相应变更生效。
第五条、业务使用承诺
甲方承诺按照《信息安全承诺书》的内容使用乙方提供的增值业务,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信息安全承诺书》附后。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甲方未按时支付通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按欠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该款项为止。超过缴费期限30日仍不缴纳通信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缴欠费(含违约金)的权利。
6.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双方应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免责条款
7.1乙方进行网络改造(包括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等)和服务变更时,将根据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前告知甲方,若因此造成甲方临时服务中断,以及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2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长履行其在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7.3云讯通软件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暂停服务,将尽量事先告知甲方。如因系统维护、升级而暂停服务或因服务器故障、硬件故障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暂停服务,因此对甲方造成的资料、数据等遗失,乙方将尽力挽救恢复;如确实无法恢复,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附则
9.1业务受理单、信息安全承诺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9.3甲方不得在未办理变更或过户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通信服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通信服务租用权的协议,除非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权利义务转让手续,否则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9.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乙方有权通过报纸、电视、营业厅、互联网络等载体进行公告、信函通知等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无提出书面异议,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甲方如按时提出书面异议,且不能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合同。
9.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款项付清之日起生效。扫描件及其传真件、复印件同具法律效力。
9.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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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财务-陈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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